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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 | 8千还是6万?事故双方和解,是否影响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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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3-18 17:25:03
  • 12
  • 更新:2025-03-18 17:25:03

  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作者:王静宇 徐普

  日,上海金融法院一保险案件的当事人王某亲自送来一面锦旗,上书“公平正义 铁面无私 明察秋毫 全心为民”,称赞案件合议庭法官的公正裁决。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纷?

  8千元?6万元?

  车损金额究竟多少?

  一天,王某驾驶汽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不料一辆电瓶车突然横穿马路,两车相撞,王某的爱车瞬间受损。交管部门迅速介入,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电瓶车驾驶者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为尽快解决纠纷,王某与李某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李某赔偿王某损失8000元整,李某支付赔偿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经保险公司定损,车损金额为6万余元。然而,王某维修汽车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阻碍——

  “我明明投了保,且保险还在有效期内,为什么维修费用不能赔付?”

  “对不起先生,您已经和第三者达成了和解,获得了赔偿且免除了第三者后续的赔偿责任,我司无法对第三者进行后续追偿,您的赔付要求我们恕难受理。”

普法在线 | 8千还是6万?事故双方和解,是否影响保险赔付?

  王某对保险公司这一说法并不认可,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用6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王某与第三者达成了和解,自愿放弃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主张不再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籍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结果,王某难以接受——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金额仅有8000元,只能勉强覆盖自己车衣(汽车漆面保护膜)损失,而车衣又不在保险理赔范围,现在车损金额高达6万余元,如果保险公司不承担,只能自己承担。王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看法官如何析法明理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周荃是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承办法官。在查阅卷宗后,她专业地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可依据王某与李某签署的和解协议拒赔?”

  为理清这一问题,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

  首先,和解协议中的8000元金额是如何得出的?

  在二审审理中,王某称,事故发生后,为尽快维修车辆,因车衣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其便与李某约定,由李某先赔付保险理赔范围之外的这一部分车衣损失共计8000元,之后的维修费用因属于保险承保范围,则由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和解协议中8000元这一金额就是车衣损失。

  结合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截图等证据,合议庭确认了该和解金额系属受损车衣的损失,而并非受损车辆的全部车损金额。

  其次,非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王某在和解协议中放弃了向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王某便失去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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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议庭认为,如要适用上述保险法规定,首先需明确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责任的,非机动车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赔偿责任大小,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问题。而根据司法实践,考虑到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本身对周围环境产生较高的运行风险,非机动车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除非存在故意碰撞等例外情形,通常情况下,即便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机动车一方一般也无权向非机动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当然,非机动车一方自愿予以赔偿的除外。

  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进一步分析认为,虽然王某与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免除了李某的赔偿责任,也没有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自然也无法免除,仍应赔偿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至于李某向王某赔付的8000元的车衣损失,属于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赔偿,本身也不属于车损保险理赔范围,因此与本案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无关。

  一份保障权益的判决

  经过全方面的考量后,合议庭最终认定,车衣部分并非车损险赔付范围,王某的损失并未得到赔偿,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付责任。

  据此,合议庭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保险公司支付王某车辆全部维修费用。

  案件自此尘埃落定,当事人王某也长舒了一口气。

  “多亏了合议庭,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

  一面锦旗,不仅表达了当事人对合议庭的感谢,更包含了对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高度认可,凸显了人民群众对上海金融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的支持和肯定。

  “我们将继续秉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立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周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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