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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6日晚,深圳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中青宝,代码:300052)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中青宝等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公告显示,深圳证监局查明,中青宝涉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
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度虚增营业收入3,361.3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17%,虚增 营业成本 2,527.92 万元,虚增利润 833.4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4.96%;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2,809.43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56%,虚 增营业成本2,111.32 万元,虚增利润 698.11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5.45%;2021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1,787.83 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3%,虚 增营业成本2,509.22 万元,虚减利润 721.3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17%。中青宝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3 年12 月29日,中青宝实际控制人张云霞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及其实际控制人李瑞杰不晚于2024年4月19日知悉张云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中青宝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张云霞、李瑞杰为避免影响中青宝及其关联公司融资等,共同要求中青宝暂不披露。至2024年7月26日,中青宝才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20年3月27日到2023年4月26日期间买入中青宝股票,并在2023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二、在2024年1月4日到2024年7月26日期间买入中青宝股票,并在2024年7月26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0年3月1日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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